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武大办字〔2018〕14号)要求,确保以“抓管理、转作风、促服务”为主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建设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医务人员必须着工装上岗,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符合行业规范。临床及门诊医、护、药、技及窗口(导诊台、收费处、住院处、门诊药房、体检科等)科室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按规定和要求着装工作服、佩戴胸牌的,一次扣当事人50元。
第二条 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上网游戏娱乐、携带小孩、聚众戏 嘻等,违者一次扣当事人50元;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一次扣当事人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脱岗,一次扣当事人100元;脱岗超过2小时及以上视为旷工,按《武汉大学医院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个人请假条必须按医院规定的流程报批,部门科主任签字、报院办公室备案;科主任请假要报分管院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要报院办公会,请假5天的须报学校人事部审批。一个月内请事假超过5天(不含5天)的,停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一个月内请事假3天的,停发医院月度考核绩效;因出国出境探亲访友的事假,停发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年事假累计6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四条 各科室值班人员不得未经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换岗、顶岗,否则,扣发当事双方各50元;若私请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代岗,每次扣发当班人员200元,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按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五条 院内中层干部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因工作需要应随叫随到,接到通知后尽快到达科室。如未到达、电话关机、打不通或联系不上者,每次扣发200元。如因未及时到岗而引发医疗纠纷(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六条 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病人的各种权利,严禁借检查、治疗之机侮辱、性侵犯病人,违者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礼金等有价证券。对于一时难以推脱的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院长报告,并将所收财物上交办公室登记并统一上交校纪委处理。否则,除如数退还(缴)外,并按收受金额多少做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和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照收受数额的3倍扣发当事人绩效,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八条 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与病人或病人家属进行现金交易,不准借暂收押金、物品使用费、陪床费等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好处。特殊情况收取现金超过24小时不交的,按私收费论处,除追缴违规所得外,并视情节对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截留、私分的,按贪污论处。
第九条 严禁医务人员借患者之名为自己或他人私自调换药品、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治疗和截留病人药品或回收出售病人剩余药品谋利。违者,经查实,除如数补交应交费用和收缴违规所得外,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按其金额的10倍扣发相关人员绩效。对于引起医患纠纷或给病人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严禁医务人员出具假医疗文书(假诊断证明、假病历、假检查结果、假病情介绍、假鉴定报告、假发票等)。违者,经查实,扣发相关人员当月绩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追究科室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因从中收取好处费造成医疗纠纷的,将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区未经院方许可,擅自为非住院患者提供相应住院医疗服务的,一律按人情治疗论处,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若未收取相关费用,除责令当事人全额补交外,另按应计收金额的5倍扣发当事人绩效)。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或给病人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的,概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视其情节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凡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以待岗论处,待岗期间向人事部申请发放基本工资60%直至重新上岗为止。
第十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物资设施等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操作程序执行。涉及以权谋私者,一经举报查实,取消当事人当月绩效;收受钱物者,按第七条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所发生金额10倍的经济处罚、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调离原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严重都上交人事部待岗处理。1.科室、个人在从事医疗活动中自带医用材料、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从中获取利益的;2.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各种物资用品及设备维修活动中,收取让利或“回扣”不上缴的;3.科室、个人私自收费,设立小金库;4.未经院方许可的免费检查、使用医用材料开展人情检查治疗、工作中假公济私的,并按私自收费论处;5.医务人员私自外出坐诊、会诊、检查、手术的;
第十五条 凡因收受“回扣”而购进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给师生员工健康利益造成损害或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除按第七条处理外,视情节停职待岗、解聘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收取“回扣”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负责人默许者视情况给予停职检查、行政警告直至撤销职务的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不得对患者及家属采取“生、冷、硬、推、拖”等服务态度;不得人为设置种种借口不及时为患者服务等,属行业作风造成的责任事故或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以上人员(包括各职能部门衔接工作不力),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并经专家鉴定明确责任后,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保护病人隐私权,凡必须将有关病情告知病人及其家属的,应讲究方法策略如实告知,不得面对病人及其家属诋毁院外或本院医师的诊断及治疗,违者扣当事人绩效300—500元,严格追究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责任。
第十八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不顾事实真相、教唆、鼓动患者及家属无理取闹者,扣当事人3个月绩效。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场所拾到患者遗失的现金等物品不上交归为已有的,扣当事人当月绩效;若被公安机关查获,影响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扣当事人3个月绩效,并依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工作人员酗酒后上班。违者,每次扣当事人绩效100元,若因酗酒后上班引发医疗纠纷的,扣当事人当月绩效,并按医疗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请假或不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院内组织的各类检查考核、政治业务学习以及不请假早退者,一次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病人或家属吵架、辱骂、殴打,违者一次扣当事人100元;若因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导致职工正当权利受到侵害,医院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若受伤则按工伤对待,所涉医疗费用由院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上班期间工作人员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吵架或打架,违者一次扣当事双方各100元。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挂号收费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挪用公款。收费员必须财务科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所收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资金安全。如不按时按规定上缴者,除如数追缴外,另按应上缴金额的2%扣发当事人绩效;收费员拖欠上缴款金额超过5000元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按挪用公款论处,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稽核人员、财务科长有责任的将报送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医院作风建设实施细则》的执行范围包括在职在岗、合同制聘用、派遣、返聘、临聘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作为校医院内部管理规定,院方将随着学校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中共武汉大学医院党委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