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时间:2024-07-24 点击数:

武汉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学校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完善奖励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师生员工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师生员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五条  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由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

第八条  学校组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其模式为:分管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二级三级单位计划生育兼职干部。全校按上述网络模式开展工作,层级负责,各司其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学校各单位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做到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奖惩兑现,完成学校计划生育目标。

第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主要党政负责人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休假制度。

(四)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六)负责全校育龄人群的怀孕生育管理与服务。

(七)负责全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

(八)负责对学校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九)负责全校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要加强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第四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需要《湖北省生育登记信息》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十八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增加产假60天。

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二条  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教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

护理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相应的休假:结扎的,休假30天;上环的,休假7天;取环的,休假3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上述休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六条  怀孕女教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上述给予的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继续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各5元。

(二)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每年发给独生子女“六一”慰问费,标准为:双职工30元,单职工15元。

(三)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每年发给独生子女托幼费和学费补助,标准为:7周岁(含)以内240元;8-14周岁(含)100元,单职工减半。

(四)退休时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独生子女有同胞兄弟姐妹,或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或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上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种奖励,须经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参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义务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或者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由学校和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