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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传达学习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有关文件的通知时间:2015-06-19 点击数: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现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高校纪工委《教育系统端午节期间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务必做到党员、干部全部覆盖。
特此通知
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省纪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6月16日,省纪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省各地各单位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把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问题作为“硬钉子”来拔,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促进了党风政风、民风社风的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给予好评。但是,从我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看,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屡禁不止,少数党员干部依然故我、顶风违纪。今年以来,全省共查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239个,处理337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6人,分别占全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总数、处理人数、处分人数的13.2%、14.9%、15.6%。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穿上“隐身衣”,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比如,有的只收礼不办酒,有的化整为零,等等。这些都充分说明,整治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一刻也不能放松,必须持续用劲、久久为功。

通知要求:

  一、严明“八不准”纪律要求,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做到“八不准”,即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做到真抓真管。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整治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作为深入纠正“四风”的重点内容,作为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抓手,加强教育引导,健全长效机制。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为除旧弊、树新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做到早教育、早提醒、早纠正,坚决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发生。

  三、严查顶风违纪行为,坚决做到震慑常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执行《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重点人、重点事,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发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要采取信访受理、明察暗访、专项治理、巡视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心存侥幸,不收敛、不收手的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从重从快处理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一起。当前,要重点围绕顶风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等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查处的高气压坚决遏制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等歪风。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教育系统端午节期间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端午节将至,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要求,特重申端午节期间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践行中央、省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坚决反对和抵制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带头过一个风清气正廉洁节俭的端午佳节。
要切实做到“八个严禁”:
1、严禁违规送(收)粽子、皮蛋、咸鸭蛋、鸡蛋等节礼(卡、券);
2、严禁违规使用公款相互宴请、走访慰问;
3、严禁违规滥发钱、物;
4、严禁违规使用公车。
5、严禁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
6、严禁参加“谢师宴”、“升学宴”;
7、严禁参加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8、严禁“带彩”娱乐。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对顶风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省高校纪工委、省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厅监察室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