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设立武汉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主要承担筹集资金,接受中央、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以及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措。每年根据本市人口规模和上一年度本市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省级补助外,首期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首期资金10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当年预算资金如有结余,滚动到下一年度使用,当年预算资金如出现不足的情况,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基金捐赠资金。市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者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本意见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能力支付费用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照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者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以及基金具体支付范围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施行。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按照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该基金,经办机构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牵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代表、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市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1次专项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承担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
全市范围内具备疾病应急救治能力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在汉的省部属、部队医疗机构,市区属医疗机构及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六、救治流程
应急医疗救治分入院、救治和出院三个阶段。
(一)入院
警医联动的患者,由公安机关指挥调度,配合急救机构将需要应急救助的患者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协助填写《武汉市应急救助处置单》;以其他方式将需要应急救助的患者送往医疗机构的,由医疗机构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核查患者身份。对于身份不明确的患者,纳入疾病应急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入院期间,需持患者当地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纳入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救助基金支付完毕之后,再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二)救治
医疗机构在接诊到应急医疗救助的患者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疾病应急救治标准和流程,立即开展救治。要对患者病情作出判断,科学地选择门诊处置或者住院治疗,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并满足患者的应急救治需求。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患者住院期间由民政部门予以生活救助。
应急医疗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由医疗责任险承保机构负责赔偿患方损失。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医疗责任险,防范医疗风险。
(三)出院
接受应急救助的患者在门诊处置完毕,或者经住院治疗达到疾病应急救治出院标准,经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确认后,应当及时离院,不可长时间占用公共医疗资源。对于身份不明确的患者,由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身份,查明身份确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助其返乡;确实查不明身份的患者,治愈后直接出院,如确有生活困难,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救助处理;对于身份明确,符合出院条件仍滞留医院不离开的患者,暂停救助,由公安机关配合医疗机构交由家属接收,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经疾病应急救治无效死亡且查不明身份的患者,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和《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由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协助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支付方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当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各医疗机构应当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基金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申报救治费用时,需提交《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对基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基金经办机构要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当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市财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成立督导小组,定期对疾病应急救助资料审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
(三)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审核完毕后,基金经办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以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八、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成立专班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联合市财政局对基金实施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应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协调120急救中心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的转运工作;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完成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的联合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对象的审核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按照程序和要求拨付救助资金,并切实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本市低保家庭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欠费者有无医疗费用负担能力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照规定对属于流浪乞讨、城乡低保对象的患者实施救助,做到应救尽救;依法做好经疾病应急救治无效死亡患者的殡葬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需救助患者的接处警和协助送医工作;负责核查患者身份及户籍信息;配合医疗机构处理救治结束后拒不出院、恶意占用医疗资源的人员,依法处理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医疗机构及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经疾病应急救治无效死亡患者的殡葬管理工作。
6.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7、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落实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8、市司法局负责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要成立疾病应急救治工作小组,及时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诊治;应当尽责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缴身份明确且有能力支付急救费用患者的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推动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健全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加快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部门、各医疗机构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并将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