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武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21-05-11

(武大后字(2004)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卫生部卫计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在武大后字[2001]15号文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及对象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武汉大学在编在岗、待岗、内养教职工,计划内招收学生,离、退休教职工(集体所有制退休职工部分享受公费医疗)。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期间;临时合同工;未经学校批准的离岗人员;外单位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离、退休后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的病、伤人员。

第二条 校医院在校内分设4个医疗点。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由校医院统一核发病历。校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可持病历按就近就医原则,到上述医疗点就诊。住院及转院以居住地医疗点为主。

病历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病历遗失的,应速到校医院挂失,挂失满15天后办理补领病历手续。未补办病历手续之前,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三条 学生医疗待遇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凭病历在校医院就诊。门诊就医按10%收费,住院5%收费。

(二)经医院批准,转对口医院治疗,门诊按70%报销(2004年按75%报销),住院按85%报销(2004年按87%报销)。自愿参加健康和平安人身保险的学生,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剩余部分按85%报销。

(三)学生赴外地实习,凭各学院证明和急诊病历按转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标准报销。

(四)寒、暑假期间因病就医者,凭急诊病历按转对口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最高不超过学生个人公费医疗每月拨款额的5倍;急诊住院,按85%报销(2004年按87%报销)。

(五)休学期间,可选当地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按转对口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最高不超过学生个人公费医疗年拨款额的10倍。连续休学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医疗费自理(参加保险者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

(六)学生入学以前已患的疾病治疗费自理。

第四条 教职工医疗待遇

(一)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凭病历在校医院就诊,门诊按15%收费(2004年按13%收费),住院按10%收费(2004年按8%收费)。经校医院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可转对口医院治疗,门诊按70%报销(2004年按75%报销),住院按80%报销(2004年按85%报销)。

(二)退休人员凭病历在校医院就诊,门诊10%收费,住院按5%收费。经校医院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可转对口医院治疗,门诊按75%报销(2004年按77%报销),住院按85%报销(2004年按87%报销)。集体所有制退休职工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由校劳动服务公司统一收取医疗统筹费后,集中到校医院办理有关手续。由校医院发给医疗证,注明身份,并负责医疗和报销。在校医院门诊按20%、住院按10%交费,转对口医院的各种医疗费每人每年按门诊75%报销、住院80%报销,年度内限额(学校支付)报销3000元。

(三)离休干部在校医院就医除一次性医疗器具外免费。离休干部经校医院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可到对口医院就诊。除一次性医疗器具外,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卫生厅(88)鄂财文字第18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100元以上的医疗检查费个人负担5%,特殊医疗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四)院士及享受副部级待遇人员在校医院就医除一次性医疗器具外免费。经校医院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可到对口医院就诊。除一次性医疗器具外,100元以上的医疗检查费个人负担5%,特殊医疗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五)因公(含见义勇为者)负伤,经公安或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伤残部位疾病就诊和复发就诊,享受免费医疗。

(六)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七)教职工出差可带相关药品,剂量不超过半个月。在出差期间凭急诊病历按转对口医院相应比例报销急诊医疗费,慢性病一律不报销。离、退休人员异地(含武汉市内)安置(校内无住房),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当地选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按转对口医院的相应比例报销。离、退休后异地(含武汉市内)随子女居住(校内有住房),并在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当地选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按转非对口医院的相应比例报销。教职工(含离退休、正高职、副厅以上干部)离校探亲,可带相关药品,剂量不超过半个月。在国内探亲凭急诊病历按个人支付比例及个人公费医疗经费的月拨款额限额报销,急诊住院按对口医院相应比例报销。慢性病一律不报销。

第五条 学校对口医院定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4所(特殊病种经校医院批准可转本市专长、专科医院,并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经校医院同意转非对口医院就诊,门诊、住院均按60%报销。因病特殊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应由对口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先与就诊医院联系妥当,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转外地治疗,按转对口医院的相应标准报销(不含交通费、住宿费、陪伴费)。

第六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CT、磁共振检查,γ刀、X刀、进口高价药物等治疗费用较高的项目,需经校医院批准,方可检查和治疗。进行γ刀、X刀治疗按70%报销(根据鄂公医办[1992]2号文件离休按95%报销);CT、磁共振检查、器官移植按70%报销(根据鄂公医办[1992]2号文件离休按95%报销);所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安装人工器官,按国产价的70%报销(无国产价格,按人工器官价格的50%报销)。

第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需转院治疗,经校医院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凭单位证明、对口医院催款单借给转账支票,同时按个人支付的相应比例收取预交金;学生因病住院凭校医院转诊医生出具的转诊单和学院证明在学生工作部办理借款手续,同时按个人支付的相应比例收取预交金。教职工、学生出院后应尽快到校医院转院医疗点办理报销手续。教职工、学生转外院的门诊医疗费,校医院各医疗点每半年报销一次(离退休人员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八条 以下支出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开支

(一)挂号费、出诊费、加急费、会诊费、急诊交通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学生产科费、产妇卫生费、消毒药品费、高危物品处置费、洗澡费、电热器具费、空调费、病房电视费、电冰箱使用费、自费药品(含公费医疗、医疗保障规定用药以外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咨询费、气功费、优质优价费、预防药品、防疫接种费及各类人员出国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住院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一般教职工、学生限25元/天;离休、正高职称限40元/天;副部级以上干部限100元/天;温馨病房、母婴同房费限25元/天)。

(二)因生理缺陷引起的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医疗费。

(四)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健美手术费、近视矫治费。

(五)各种健康检查(婚前、游泳、出境、驾驶执照等)费。

(六)因自杀、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肇事引起的医疗费。

(七)违反廉政纪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所患疾病的检查、治疗、鉴定费。

(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的有关费用。

上述原因引起的医疗费学校一律不为其借支或垫支。

第九条 公费病历只限本人使用。如发现冒名使用者,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罚,并给予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第十条 根据卫生部卫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要求,学校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校医院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全校公费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