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
关于人口生育政策等有关问题解答
(2024年7月)
1.现在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什么时候审议通过和颁布的?
答: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并于2021年6月26日颁布。
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是在什么时候修改的?
答:2021年8月20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计生法》的决定。
4.新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是在什么时候修改的?
答: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5.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21年8月20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计生法》的决定并公布,三孩生育政策实施。
在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计生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6.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取消计划生育了吗?
答: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7.现在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
答:现在已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8.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9.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还能享受有关待遇吗?
答: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制度和优惠政策。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时间。
10.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11.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12.收养的子女是否纳入现家庭子女数量?
答: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13.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可以再生育吗?
答: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14.现在国家还鼓励晚婚晚育吗?
答:现在国家不鼓励晚婚晚育,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15.现在还有晚婚假吗?
答:从2016年1月1日起,无晚婚假。
16.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如何享受延长婚假?
答: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7.现在还有晚育假吗?
答:从2016年1月1日起,妇女生育无晚育假。
1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如何享受延长产假?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19.我校女教职工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校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增加产假60天。
产假须经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为有效,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21.我校男教职工配偶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教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
护理假须经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为有效,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2.男教职工配偶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男教职工配偶护理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23.我校教职工育儿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育儿假须经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为有效,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4.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25.我校对生育的女教职工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6.我校对怀孕女教职工的劳动时间有何规定?
答:怀孕女教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休息时间,给予的休息时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7.我校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相应的休假:结扎的,休假30天;上环的,休假7天;取环的,休假3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上述休假须经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后方为有效,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8.我校对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9.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0.现在还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现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在2016年1月1日及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夫妻,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1.到哪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理。
32.到哪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补办;原发证机关无法查找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
33.现在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有何规定?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后(即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用退还。
34.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有效凭证。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的必要条件是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5.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独生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1)有同胞兄弟姐妹;
(2)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
(3)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
36.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答: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再生育的夫妻,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37.我校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的情形有哪些?
答:凡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1)结婚后终身只有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婚姻未发生变化的;
(2)结婚后终身只有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或再婚后未生育且再婚后的重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不生育的。
38.我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哪些奖励优待?
答:我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如下奖励优待:
(1)从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各5元。
(2)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每年发给独生子女“六一”慰问费,标准为:双职工30元,单职工15元。
(3)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每年发给独生子女托幼费和学费补助,标准为:7周岁(含)以内240元;8-14周岁(含)100元,单职工减半。
(4)退休时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
(5)老年失能或者老年患病住院时,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时间。
39.独生子女父母如何办理一次性退休补贴?
答:于退休前一个月,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审核,持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校人事部社保工作办公室办理。
40.到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审核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要带哪些材料?
答:要带如下材料:
(1)校园卡或工作证;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武汉大学教职工婚育证明》;
(5)丧偶的还须提供本人是否再婚、再婚后是否再生育等婚姻生育方面的详细情况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离异的还须提供:①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②本人是否再婚、再婚后是否再生育等婚姻生育方面的详细情况证明;③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离异(或丧偶)本人的是否再婚、再婚后是否再生育等婚姻生育方面的详细情况证明,须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是我校教职工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行政公章;是外单位的,由外单位人口与家庭发展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与家庭发展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不能出具证明的不能享受奖励,经审核符合条件、证件齐全的可以享受奖励。
41.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出具婚育证明适用哪些情况?
答:因与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相关的原因(买房、学车、继承遗产等除外)需要开婚育证明的我校教职工和在读学生,均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办理。
42.到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开婚育证明要带哪些材料?
答:要带如下材料:
(1)工作证/学生证或校园卡 ;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武汉大学教职工婚育证明》或《武汉大学学生婚育证明》;
(4)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5)生育了子女的,还应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6)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3.到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开产假证明、配偶护理假证明要带哪些材料?
答:要带如下材料:
(1)校园卡或工作证;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武汉大学教职工婚育证明》;
(4)医院出具的产假证明或出院记录;
(5)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4.到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开育儿假证明要带哪些材料?
答:要带如下材料:
(1)校园卡或工作证;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武汉大学教职工婚育证明》;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5.到校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开计生手术休假证明要带哪些材料?
答:要带如下材料:
(1)校园卡或工作证;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武汉大学教职工婚育证明》;
(4)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
46.现在所有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业务均可网上申请吗?怎么申请?
答:现在所有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业务均可网上申请,通过“武汉大学智慧珞珈首页”搜索“人口与家庭发展”点击进入“武汉大学人口与家庭发展信息系统”,点“业务办理”-“我要申请”,选择相应的业务,点“申请办理”,填写信息后即可。
武汉大学人口与家庭发展办公室
2024年7月